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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长借女儿留学买房受贿

2017-05-09 11:00: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庭审:只承认收两个人钱

在法庭上,对于检方的指控,童敏提出了异议,他只认可收受了董某和李某山的钱。

童敏表示,他借毛某的车,与毛某找他办事没有关系。车是在毛某找他办理在南昌建立产权交易中心而未办成的两年后送的,而且他也没给毛某办过事,毛某借车给他是出于俩人的私交。

同样,对于指控的李某海借给他车辆一事,童敏也说,他没有管过药品,没有为李某海办过事,李某海借给他车是为了维持与他的关系。

童敏说,陈某让他托人为陈某的企业产品加快审评,他当时就明确拒绝了。陈某向他打听陈某公司审评慢的原因时,“我只是搪塞,说有机会会帮陈某找人问,实际上我没有找人问。我收受陈某的钱财是基于私人友谊,与职务行为无关”。

对于收受李某恒的钱,童敏说这是与李某恒合作炒股分得的利润,“李某恒说给我10万元,是我帮王某找工作和介绍印刷业务的钱,不符合正常逻辑”。

否认与情妇买车有关

对于指控收受赵某的钱,童敏称:“赵某曾多次表示,我家属在加拿大有什么事要办一定要找他。后来因为我要给家人在加拿大买房,才向赵某借了10万加元。借钱时就约定,待我卖了南昌的房子就还给赵某钱。没有及时还款,是因为我工作忙等原因,没把房子卖掉,而不是不想卖房。时间长了,也就不想还钱了。对赵某公司产品的审批,我是正常履职,没有因为向赵某借钱而为赵某谋取利益。”

童敏说,张某给他钱,主要是因为他女儿出国留学,“张某希望我帮他维系一些关系,以及我与张某合伙经营的虫草生意能挣钱。我没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为情妇苏某买车,张某给苏某买车与我没有关系。”

另外,童敏表示,他除了收受陈某财物外,其他指控的事实均为主动交代,他具有坦白情节,他还揭发蒋某和李某给其行贿或介绍贿赂,有立功表现。他从来没有索贿,没有违规审批,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他愿意退赔全部犯罪所得,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童敏的辩护人则提出了相似的意见,此外还提出童敏具有坦白与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童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审批、药品审评、职务晋升等事项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童敏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小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部分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童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童敏退赔违法所得31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晚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