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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儿招婿不能参与分配? 法院: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017-07-12 09:23: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本以为能拿到征地补偿款。

没想到,被视为非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无法拿到补偿款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2日讯   近日,官司缠身的王某场终于放下心中大石,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刻,他如释重负。2015年7月,作为上门女婿的王某场因所在村民小组拒绝发放给其征地补偿款,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案件经永泰县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果。

只因一条村规

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1993年,王某场入赘胡家与胡某珍结婚,并于当年将户籍从原村迁入妻子胡某珍所在的村民小组。1996年5月,孩子胡某钦出生,户籍登记在妻子胡某珍所在的村民小组。2014年初,因永泰县某项目建设,胡某珍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村委会收到土地补偿费后,由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制订了分配方案,报村委会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但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以所在村村规“生育有男孩和女孩的家庭,女孩招亲的,其与丈夫、子女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为由,不认可王某场及其妻子胡某珍、儿子胡某钦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未向3人发放土地补偿费。

王某场认为这条村规民约导致他及妻子、儿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于是3人向永泰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村民小组向其3人补发征地补偿款共计6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小组认为,村民小组只是负责统计补偿对象名单,征地补偿款则是由村委会直接发放,因此应当追加村委会为被告。经审查,法院追加村委会为第二被告。诉讼过程中,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始终认为,按照所在村“有儿招女婿的不参加分配”的村规民约,王某场的妻子胡某珍有兄弟,招婿的胡某珍、入赘的王某场及其二人所生之子胡某钦应算是寄居户,不能成为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他们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村规民约无效

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2016年11月24日,法院依法判决村民小组、村委会支付王某场、胡某珍、胡某钦土地补偿费各2万元。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福州中院。今年4月8日,福州中院维持了永泰县法院的判决。

经审理,永泰县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或者父母一方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自出生之日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胡某珍、胡某钦应当自出生之日即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王某场与胡某珍结婚后,入赘至胡家,并依法取得胡某珍所在村民小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且长期生活在该村。因此,王某场自户籍迁入该村民小组所在地之日起应当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不承认王某场、胡某珍、胡某钦3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再者,“有儿招女婿的不参加分配”的村规民约,排除了部分招婿女性与入赘男性的合法权益,与宪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因此相抵触的内容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