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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来”的刑罚

2018-01-04 13:04: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相继落法网

就在高某等人拿到伪造的证件文书,打算参加新一轮的招投标时,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警方联系了高某。2013年12月,高某自动到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投案,林某、李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我们只是为了顺利参加招投标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没想到这样却触犯了法律!”到案后,高某等人后悔不已。

今年7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高某、林某向他人提供制作假国家机关证件、假身份证所需资料,并向他人购买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124本,身份证19本,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高某还向他人提供制作假印章所需资料,并向他人购买企业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仍受指使接收假证,是本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共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拘役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

惨痛的代价

“福建某鑫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宇建设有限公司通过邮箱将公司印章扫描件发送给我,对我制作公司印章是一种默认行为,而且我制作印章只是为了参与招投标,没有做其他的坏事,上述两家公司也出具了谅解书……”事后,高某等人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声称自己的动机只是为了参与招投标方便,主观恶性较小,没有给社会造成实际损害,有自首等从轻情节,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虽然上诉人高某伪造相关的证件是因为企业生产需要,但不能阻却其构成相关犯罪的事由。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件、印章的管理制度,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无论被伪造的单位是否同意,均不影响罪名成立。”三明中院法官介绍。

综合考虑上诉人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林某系怀孕的孕妇,林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此,三明中院作出判决:上诉人高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