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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起钱的“老板”

2018-04-28 11:00: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无力偿还 夫妻接受刑罚

2017年9月,永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永安某肥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243.6万元,数额巨大,李某作为公司法人代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钟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俩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永安某肥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李某、钟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随后,李某和钟某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企业在筹集资金时,首先要确定融资规模。筹资过多,或者可能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或者可能导致企业负债过多,无法承受,偿还困难,增加经营风险。而筹资不足,又会影响企业投融资计划及其它业务的正常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战略之初,要根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企业自身的实际条件以及融资的难易程度和成本情况,量力而行来确定企业合理的融资规模。

同时,群众要坚决避免掉进非法集资的陷阱。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每当遇上诸如此类“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千万要抵挡住诱惑不盲目跟风。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有些老板花费巨资做广告、买头衔、搞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三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借助传销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民间渗透,危害面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得多长个心眼儿。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张文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