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昔日“枕边人”的罪恶

2018-07-27 11:20: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兽行不断升级

终受法律制裁

离异后,林某以未协商好房屋分割为由一直赖在吴女士家里。吴女士的多次劝离却换来一次次的殴打。吴女士被打怕了,只好平时与林某分开居住。但林某只要找不到吴女士,便会开始殴打亲生儿子。没过多久,林某的行为变本加厉,发展到以武力强行与吴女士发生性关系,甚至有时会当着幼子的面对吴女士面施加兽行,稍加反抗则拳打脚踢,棍棒相向。饱受折磨的吴女士想到不能再让林某毁了儿子本应正常的人生,只有逃出这畸形的环境,孩子们才能健康成长。她偶然听邻居说,手机录音也可作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据,便暗记心中,手机终日不离身。

同年5月8日21时许,林某又要求与吴女士发生性关系。吴女士一面拒绝一面悄悄将手机摁开录音后藏在床角,兽性大发的林某像往日一样大声威胁吴女士,并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强行与吴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发泄完兽欲的林某离开后,吴女士慌慌张张地下了楼,接着便发生了报警的那一幕。

民警在保留证据,做好笔录后,当天便将林某抓获,并安排吴女士进行验伤与检验等手续。

近日,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犯罪即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林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认定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案件释法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办案法官认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解释是违背女意愿,而其中的犯罪主体并没有将丈夫(前夫)排除在外,如果在离婚期间(后)丈夫(前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可以按照刑法进行定罪。这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

(本报记者 陈琦 实习生 奚笛 通讯员 朱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