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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摧毁一特大“套路贷”团伙 涉案9亿元

2018-08-15 08:31: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警方提醒:

“套路”手段环环相扣 甚至披着合法外衣

该犯罪团伙所采取的手法可以说是典型的“套路贷”作案手段,福州警方分析了其作案特点: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无放贷资质)以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看点费”“手续费”“砍头息”“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虚高借款合同以及房产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产处置委托书、诉讼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同时要求被害人办理上述委托的公证手续和办理高额债权房产抵押登记。

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放贷人员诱骗被害人制造银行流水,向被害人账户转账后,让被害人将“砍头息”及各种名目的费用等转账到另一指定的账户,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体现的全部款项的假象,使被害人借款的事实成立;部分犯罪嫌疑人将虚高后的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银行账户后,要求被害人取现金返回,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被害人实际金额少于借款合同金额。

肆意认定违约。在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制作银行走账流水后,通过“被害人还背负其它高利贷”等方式和无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单方面宣称被害人“违约”,或利用之前蒙蔽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借条、合同及办理的委托、抵押等材料以过户被害人房产实施威胁,肆意额外索要高额手续费。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明知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借新还旧、借本还息予以“平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产的目的。

软硬兼施“索债”。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暴力手段或软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篡写之前蒙蔽被害人签订的空白借条、合同及办理的委托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甚至使用被害人签订的委托书和房产买卖合同直接过户占有或卖掉被害人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