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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公安局摧毁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9-01-04 15:03:31 来源:福建法治报

雁过就拔毛

成立“合法化”空壳公司

在他们的预谋下,这一带从事香菇收购的外地老板被强迫在运输香菇时要由统一安排货物运输,或者强行要求自行运输的按每筐香菇人民币0.5元的标准缴纳“调配费”。

为了更好地收取“调配费”,2016年10月,陈某阳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了龙岩宝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并联系了运输公司,让他们的运输货车跟公司挂钩,共计4辆货车主要运载香菇到深圳。他们议定陈某阳、陈某光、张某日、王某各占股份35%、25%、25%、15%,且约定按股份分配所得。其中王某只做了两三个月,后面陈某串顶替王某加入。

有了公司的外衣,他们将手伸向了更多的外地收购商,多次到漳平市溪南镇下林村、久鸣村及漳平市象湖镇象湖村尾洋自然村,以言语威胁手段强迫在当地经营香菇收购生意收购商接受所提供的货物(香菇)运输服务。此外,对于收购商利用自有货车运输香菇时,他们多次以言语威胁手段强行要求按每筐香菇人民币0.5元的标准缴纳“调配费”。至2018年2月,陈某阳等人向沈某、赖某发、李某辉索取财物总计人民币5万余元。

伸手必被抓

警方铁拳打掉“菇霸”

2018年初,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漳平市公安局收到群众举报,随即立案侦查,通过前期摸排,克服当地收购商人隐忍怕事不愿配合调查的困难,逐步确定了陈某阳及其同伙的犯罪事实。

经过周密部署,?漳平市公安局于2018年2月7日至3月7日将陈某阳、陈某光、张某日抓获;陈某串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这一伙盘踞在漳平香菇产地乡镇的“菇霸”终于被摧毁。

公诉人认为,陈某阳伙同其余4人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成员较为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参与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组成犯罪集团,多次强迫被害人接受其所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或索取财物,有预谋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3次以上,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相符,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阳等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余元,陈某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元,王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00元。

经审理,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阳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1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其他4名被告人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11个月至1年零3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本报记者 陈章群 特约记者 张春波 通讯员 张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