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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担保小额贷款”的“套路”

2019-02-12 13:16: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自身受害打工抵债

构成犯罪一同获刑

2017年9月,被告人郑某航向游某贷款12800元,在无力偿还利息后,被迫在游某的公司打工抵债,其专门负责到贷款人家暴力催债。工作期间,游某不仅扣押了他的工资及提成,还要求他继续支付利息。

游某为发展公司“业务”,通过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朋友介绍等方式招收“员工”,为其逼债以及发展“业务”,甚至将被害人发展成为其“业务员”,而有的“业务员”因业绩差工资低向其借款开销,竟也成了“被害人”。

被告人林某楠本受雇于游某,负责上门讨债。因“业绩”不好,工资不多,遂向游某借款5902元并支付高额利息共计3780元。后来林某楠发现利息怎么也还不完,还意识到暴力讨债是违法行为,于是向游某提出离职。游某不仅不同意,还要林某楠偿还本金和利息一万元,否则就要到其家中泼粪、喷漆、粘贴告示。林某楠被迫向其姐姐求助,支付游某9800元本息后才得以离职。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本案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郑某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郑某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方某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郑某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林某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黄美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