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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游戏“私服”的下场

2019-05-10 12:38:53 来源:福建法治报

俩陌生人同受审

近日,来自安徽的房某和来自长沙的李某一同站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席上。

“读大学时,我常常和同学们一起玩网络游戏,毕业以后偶尔也玩。2014年底,我在微信、QQ群里看到广告,内容大概是花钱做私服,我就联系了QQ群里的人,购买了每月价格为2500元的包括游戏服务器搭建、服务器租用及维护支付平台等的一条龙服务。随后,我在QQ群里的人的网盘上复制了游戏服务端,并学会了自己搭建服务器,就开始向李某租赁服务器和支付平台自己架设游戏私服,断断续续做了2年多,玩家数量100人,总共获利10万元。”房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平时在公司上班,做“私服”只是兴趣所致和赚点小钱,“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因为微信、QQ群里都公开发广告。”

李某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我只是租服务器给房某,一个月租金也才赚100元,提供的平台结算抽成也就几千元,我只是为了赚取那么一点租金和平台抽成,而且我是经营服务器租赁的,房某只是我网上客户中的一个,平时除了服务器租赁和平台结算的事情没有其他联系,我甚至都没见过他,怎么就说我是他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呢?”

检察官表示,根据从李某电脑、手机中查扣的相关资料以及房某的供述,可以证实李某清楚地知道房某是在架设游戏“私服”。

依法获刑处罚金

“那我提供服务器和平台结算也只是正常的商业活动啊,又没有额外的抽成,怎么就说我是共犯呢?”房某表示。

“根据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的共犯论处。’你明知房某经营游戏‘私服’侵犯他人著作权而为其提供服务器托管、费用结算服务,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法庭上,检察官向被告人释法。

最终,房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7万元。

(本报记者 肖赣 通讯员 王月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