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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近6年 股东上演“罗生门”

2021-01-26 14:38: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幕后操盘

纸上大股东是“工具人”

在多人的供述中,谁是非法采矿的操盘人逐渐清晰起来。

2013年3月,林某辉等人和兴某鑫原持股人孙某华商谈,以1900万元买断兴某鑫公司。事后,孙某华回忆,当时林某辉等人要求,要以陈某曲、梁某上的名义在合同上签字。陈某曲占股60%,其余40%归梁某上。后来,陈某曲将60%的股份中的53%转给其父亲陈某响、3%转给陈某景,由陈某景负责矿上的生产和管理。

众多矿工表示,他们在矿区从来没有见到过陈某响。反而,林某辉经常晚上到矿上查看。在林某辉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中,也显示其与陈某曲等人有大额、频繁的往来账,且有明确备注“碎石款”的交易款项。

该案卷宗多达十几卷,包含多项鉴定内容

据林某辉的前车队合伙人朱某苗说,他经常通过林某辉购买碎石,林某辉以每方便宜3元的价格将碎石卖给他。“购买碎石的优惠是找林某辉谈的,矿上的事情林某辉做主,找其他人没有用。”朱某苗如是说。

此外,另一家翔某采石场的投资人苏某也很清楚,清某采石场的真正老板就是林某辉。2009年,应翔安区国土局要求,翔某采石场和清某采石场合并,整合成鑫某翔公司,但合并后,两家采石场仍各自独立经营。2011年,林某辉买下了清某采石场,并让自己的小舅子陈某曲出面签字。但是,苏某说,每次到矿上,遇到的都是林某辉。翔某采石场后来的投资人陈某龙也说,清某采石场是林某辉说了算。

在各种证据的相互印证下,几乎可以肯定,林某辉就是非法采矿幕后操盘的大老板,而合同上盖章认定的持股人不过是林某辉用来甩锅的“工具人”。至于另一名股东梁某上,他2016年后将股份交由陈某足代持,也并不是置身事外。据陈某足说,矿上有事都会打电话向梁某上请示。

庭审直击

辩护人称“他们在做好事”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兴某鑫公司在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超越采矿许可规定的范围越界非法采矿,非法采矿产品价值共计24784064元。此外,在2013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林某辉和梁某上超越鑫某翔公司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越界非法采矿,非法采矿产品价值共计60619575元。

在庭上,陈某景坚持说非法采矿是他决定的,“林某辉和梁某上的都不知情。”

“既然是你决定,那财务是谁负责的?工作队是谁请的?发包给谁破碎,又是谁决定的?”面对法官的提问,陈某景又支支吾吾地说:“钱的事情我都不知道。”

另一边,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林某辉通过远程视频,反复向法庭说,非法采矿与其无关,要求无罪判决。“我还是那句话,我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负责人,是我借钱给我岳父开公司。”

然而经法院查明,在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以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被告人林某辉支付转让矿山股权的部分价款,实际受让并持有被告单位兴某鑫和清某采石场半数以上的股份,经营并决定公司管理、经营事务。

可是在众多证据证明下,被告人林某辉仍拒不认罪,辩护人甚至提出,他们是在做好事。

兴某鑫公司辩护人在陈述时说:”据我们调查,被告人采矿的地块已经被征收,用于建设翔安机场的快速路,目前其他征收地块正在进行开挖平整,被告人采矿的地块因为开采已经降低了地平面无需开挖,所以,被告人的行为非但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相反,还节省了政府开山凿路的投入,做的是好事!”

但实际上,这块地仅有部分被政府征收,且非法采矿行为并没有让该征收部分地块变得平整,反而严重破坏该地块植被,已经由政府推进治理复绿工程。

此外,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也遭被告人拒绝。卫星航拍图上显示,被告单位兴某鑫公司采矿范围以及非法采矿范围原都是林地,如今却沙石裸露,土壤环境被严重破坏。被告人梁景上狡辩称,这是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历史遗留的问题,责任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拒不认罪的林某辉则直接表示:“我没有非法采矿,更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被告人百般否认,法官依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证据锁链,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兴某鑫公司及其直接主管人犯非法采矿罪,根据认罪情节、过错大小,依法分别判处林某辉、梁某上、陈某景有期徒刑6年8个月、5年、3年,兴某鑫公司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用940160.65元、林某辉、梁某上赔偿生态损失修复费用1370677.91元。

目前,该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上诉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本报记者 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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