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一起特大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披着“羊皮”的鬣羚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日讯 明面上办理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含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为牟取利益却暗自多次向他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甚至销售至湖北省武汉市,东窗事发后,却宣称售卖的只是“山羊”。 日前,经漳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8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余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28.5万元,与另案被告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折合7万元,并在漳平市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宣判后,余某未上诉,判决书现已生效。 视频庭审 案发 有人非法贩卖野生动物 2018年1月以来,余某明面上办理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不含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经营许可证,暗地里却贩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将穿山甲、鹰嘴龟、鬣羚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卖给他人和餐馆。 2020年2月,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上级通报:余某涉嫌将野生动物出售至湖北省武汉市。漳平市检察院接到案情通报后,及时将该涉疫线索向龙岩市检察院报备,龙岩市检察院将案件挂牌督办,要求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 在侦查中,公安机关查获的仅有部分鬣羚制品,其余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已被贩卖或者食用;余某又拒不认罪。漳平市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后,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办案取证方向,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高指控罪名的精准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