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纵火后矢口否认 检察官“零口供”指控犯罪
男子到案后矢口否认 检察官推断作案动机 到案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薛某兵对自己的罪行矢口否认,一直声称自己当晚没找到妻子,然后就去亲戚家喝茶,后来还参与了救火,他表示自己是被冤枉的。 检察官在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后,最终查明案件经过:2019年5月4日下午1时许,薛某兵在村里的食杂店里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时许。酒意上来之后,他才想起给妻子小潘打电话。得知妻子还在元宝店加班,就过去找她。当晚,薛某兵两次到元宝店隔壁邻居家敲门寻问妻子去向,邻居魏某见薛某兵醉醺醺的,还满嘴胡话,便没有开门。于是,寻不见妻子的薛某兵,借着酒劲,将气都撒到元宝店了。 平潭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任为群指出:“据现场视频显示,薛某兵于23时许两次出现在案发现场,第一次出现后消失,第二次出现后逃跑,小潘、店家薛某、工友等都认出视频中的人正是犯罪嫌疑人薛某兵。并且案发期间,小潘和薛某兵正在闹离婚,检察官推断犯罪嫌疑人薛某兵有放火烧了其妻子工作地方的作案动机。” 起火后出现在现场 涉嫌放火罪被判刑 根据消防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院内火光出现的时间与薛某兵第一次离开视频画面的时间间隔仅41秒,且火光呈现后,蔓延速度迅速,并非电动自行车自燃引起火灾,薛家元宝店铁门反射出火光后,薛某兵即出现在视频画面中,并迅速跑离现场,足见其有重大的放火嫌疑。 在提审薛某兵的过程中,检察官还注意到,他供称平时有抽烟,说“抽烟的人肯定会带打火机”,后又辩称“我也忘记那天晚上身上有无带烟火”,言辞闪烁反复。“虽然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否认有放火烧元宝店,但综合以上证据,结合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薛某兵故意放火焚烧财物的事实。”任为群说。 经鉴定,案件造成其直接经济损失59700元人民币,薛某兵的行为已涉嫌放火罪。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一审判决后薛某兵便提起上诉。法院终审认定,火灾现场起火时间点与薛某兵进入院内纵火点行动轨迹高度吻合,铁门反射火势蔓延情况与薛某兵逃离具有逻辑连续性,可以证实其实施放火行为,达到排除合理的证明标准。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薛某兵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本报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锦 钟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