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检察官解开层层疑惑
一伙人因争吵引发打斗,致他人受伤。 该案究竟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被害人肋骨断裂1根还是6根? 检察官解开层层疑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日讯 “我是本案的鉴定人,今天在法庭提供的证言,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庭审过程中,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师江波在接受控辩双方质询前表态。 近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松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法庭审理及合议庭评议,法院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看守所提审被告人
庭审现场 一场打斗是否有纠集众人的行为? 2020年8月24日23时许,黄某、范某雄在松溪县松源街道迎宾路路段与陆某娟因车辆交汇发生争执,并与陆某娟、蔡某打斗。其间,叶某发现黄某来电话,回拨后得知黄某、范某雄与他人吵架,遂同范某强、吴某、陆某从KTV赶到现场,伙同黄某、范某雄对蔡某实施殴打。 经鉴定,蔡某的伤情系轻伤一级。 2020年12月25日,松溪县公安局以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松溪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在案件受理之初,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论证分析后,承办检察官发现,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聚众斗殴罪的定性存疑,根据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客观上有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黄某、范某雄客观上是否有纠集众人的行为、案发当晚黄某与叶某通电话情况等问题均未深入调查取证。 为了使案件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在对案件证据进行系统梳理后,针对案件遗漏细节,2020年12月30日,松溪县检察院在批准逮捕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8项侦查建议,引导侦查方向,调取相关证据,意在厘清证据内容与证明逻辑体系。 究竟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案件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松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6名犯罪嫌疑人均对构成聚众斗殴罪无异议。但承办检察官在精细审查案件后,发现该案存在的最大争议焦点之一在于6名被告人行为的定性。 为了确保准确定罪,不枉不纵,检察官发挥主体责任意识,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调取路面公共视频,案件脉络进一步清晰。 原来,该案因黄某、范某雄在松溪县县城内某路段与陆某娟因车辆交汇问题而引发的伤害案件。在审查了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补充的证据材料后,承办检察官从细节中发现端倪,6名被告人虽在事前有通过电话,但客观上并未有纠集他人进行斗殴的行为,事前也并未进行商讨或准备作案工具,认定6名被告人构成聚众斗殴罪显然与事实、证据相悖。 为此,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理论证,2021年2月3日,松溪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陆某、叶某、范某强、吴某、范某雄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