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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富商发来的“致富”邮件

2017-04-24 11:23:48 来源:福建法治报

难抵诱人回报 自己囤货想单干

在与“赵哥”的初次接触中,胡某亲眼看到“赵哥”点燃“茶碱”以证明货的成色及“赵哥”手臂上的纹身,已经意识到自己干的可能是违法的事,但高额的回报、轻松的来钱方式刺激着胡某。

同年4月,胡某在微信上再次接到梁中华要求其代为购买“茶碱”10千克的任务。经过思想斗争后,胡某再次与“赵哥”取得联系。

“这事不好做,没走量就没什么赚头,至少购买一桶,即25千克,价格定为10万元。”“赵哥”在聊天中提了要求。胡某寻思屯点货到时也可以再卖给梁中华,便答应了“赵哥”的要求。

除了梁中华汇来的6万元,胡某自己又筹集了4万元。4月25日晚,胡某揣着10万元现金,匆匆忙忙的从河北赶赴龙岩,并在龙岩某酒店内完成了交易。

次日,胡某化名“王明”将25千克“茶碱”欲通过快递寄往石家庄市,而收货人联系电话为胡某本人使用的另一部手机号码。

“欲望列车”停止

误入歧途毁一生

正当胡某做着发财美梦准备登上返乡火车时,龙岩警方及时赶到将其抓获,其所寄的“茶碱”也被警方依法查扣。经送检,该批次“茶碱”检查出麻黄素成分。

“我只是觉得倒手就能赚到钱,没想到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我一直不敢告诉家里人,他们知道了,肯定不会原谅我。”胡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非常懊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据长汀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胡某作为一名具有大学学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成年人,理应知道购买1千克物品即可得3000元的报酬与正常的劳务报酬不匹配。在当场检测货物后,觉得不是“好东西”,却仍然与他人交易。此外,快递物品时,在快递单上填写虚假的姓名及联系方式,而当第一次交易被查后,竟还是忍受不了高额报酬的诱惑,参与第二次交易,实在不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被长汀县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钟富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