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舅妈为小事付出沉重代价
水温超过42℃ 可致成人烫伤何况幼童 宁德中院的判决书中显示,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侦查实验笔录证实,经进行测试最高水温的侦查实验后,水盆中的水温为69-70℃。而这一水温足以造成本案受害人钟某某严重烫伤。 此前,有媒体采访专业医生介绍称,正常情况下,成人皮肤长时间耐受不出现烫伤的温度为42℃。超过42℃,若时间长,对成人的皮肤也会造成烫伤。幼童的皮肤比成人柔嫩得多,60多℃的水,足以造成幼童烫伤,且是比较严重的烫伤。 成人超过20%或幼童超过10%的烫伤面积,因为创面渗出大量血浆,就有可能造成低血容量性休克。渗出液是血浆,血浆不停地渗出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血量就少了。对于成人来说有5000毫升的血液,幼童则不到1000毫升的血液,出现短时间急性渗出对孩子来说是无法耐受的。 被害人钟某某的屁股、后背、额头等部位被烫,烫伤的面积大。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系体表大面积浅Ⅱ度烫伤,导致低血容量性休克死亡。 自首且获谅解 法院从轻处罚判刑12年 据被害人钟某某的母亲雷女士的证言证实,案发半年前,其因和丈夫外出打工,就和大嫂蒙某吉商量把女儿钟某某放在大嫂那边,让大嫂帮忙照顾,每个月给大嫂一两千元生活费。蒙某吉同意了。寄托后,雷女士每天都会给蒙某吉打一个电话,聊些女儿钟某某的近况,也有通过微信视频跟女儿钟某某聊天。雷女士还说,其与蒙某吉关系很好,蒙某吉也很照顾钟某某,平时对钟某某很好。 “我只是想惩罚一下她,真没想害死她的……”庭审中,被告人蒙某吉追悔莫及。而悲痛之余,被害人钟某某的父母对被告人蒙某吉的行为也选择了谅解,并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 宁德中院认为,被告人蒙某吉因琐事为泄愤体罚幼儿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某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记者 黄锡顺 通讯员 潘羽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