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检察院以“三有”标准打造生态检察“翔安特色”
积极探索 延伸职能 推进生态检察“有作为” 近年来,翔安区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惩治、预防和恢复相结合,在依法批捕、起诉生态领域案件的同时,责令涉案人员修复环境或者赔偿损失,切实将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的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看到被毁的这块地重新种上树苗,我心里踏实多了,谢谢你们给我这次机会”。这是一位破坏生态环境的嫌疑人对检察官说的话。 原来,黄某是外地一名客商,2011年,他来新圩考察,打算建一个养牛场。在他人的引荐下,他看中了乌山村的草仔山。于是,在当年11月15日 ,承租了当地村民蔡某的138亩土地,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并约定由蔡某负责办理租用土地上的墓地等征收、搬迁、退林等相关手续。 可是,2011年12月前后,黄某和蔡某明知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由黄某出资,蔡某帮助商谈地块上的墓地赔偿搬迁、雇请施工工人、协调与周边村民关系、支付部分工人工资等,开始在涉案地块上挖掘平整场地、搭建3座钢架棚、建设2栋固定建筑及基地大门,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依法鉴定,被非法占用防护林面积8.1亩、其他农用地16亩。归案后,黄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事情到这里,应该是告一段落了。也就是说,按照以前的做法,黄某很有可能会被拘役,还要处罚金。考虑到黄某到案后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系初犯、偶犯,再加上他案发后积极“补植复绿”。最后,翔安区检察院为确保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生态执法办案过程的全面落实,凸显生态检察办案的生态修复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建议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据悉,自2016年以来,翔安区检察院积极推动“补植复绿”工作,督促当事人在林业工作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要求补种林地20余亩;拟定《涉林刑事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推动联合有关部门将工作制度化。向区法院提出涉及国土、环保、海洋渔业等领域的非诉执行监督建议22件,其中所涉及应退还、恢复海域达2.8万余平方米及所涉非法使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达1.3万余平方米。 (本报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徐鲁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