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形形色色诈骗案 仔细分辨多防范

2018-01-30 13:41: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30日讯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诈骗手段层出不穷,除了人们熟知的“猜猜我是谁”“你中奖了”“购买汽车退税”“政法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等电信诈骗手段外,还有使用假证、取走取款人忘记退出的银行卡内的钱、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让人防不胜防。龙岩市永定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分析近年来办理的几起日常生活当中较为典型的诈骗案件,提醒相关单位和人民群众提高自我防范风险意识,让犯罪分子无从下手。

案例一:手头拮据买来假证抵押

没有钱娱乐挥霍,手头拮据,竟然打起做假房产证抵押借钱的歪念,最后借钱还不了还要吃官司。2015年11月份起,卢某以经营球衣生意为由,陆陆续续开始找经营私人贷款生意的郑某某借钱。

2016年3月份左右,卢某去找郑某某借钱,郑某某提出要用卢某家里一店面房产证做抵押才能借钱给他。但店铺的房产证由卢某父亲保管,户主也是其父亲名字,卢某某没办法拿房产证抵押。之后的某天,卢某在龙岩韭菜园的一个电线杆上看到做假证的小广告,顿生邪念,便通过广告单上的电话和对方联系,制作了写着自己名字,实际是其父亲在某小区店铺的假房产证。卢某拿着假房产证找找到郑某某借钱,见有房产证做抵押,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借了10万元给他。

2016年4月份、5月份,卢某又先后用同样的方法制作了假土地证、假房产证向郑某某分两次借款20万元。2016年6月份,卢某又提出向郑某某借钱,郑某某要求其将“房产证”上标注的某小区店铺的房产过户到其名下抵偿欠款,后双方在永定区行政服务中心过户时,工作人员经过验证后告知郑某某,卢某提供的两本房产证和一本土地证均系伪造,经系统查询其名下并没有房产。

检察官释法

“假证抵押”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证抵押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或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贷款。卢某为了个人挥霍,向他人高息借钱,在向他人借款过程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案例二:起贪念取走他人卡中钱款

去银行自动存取款机取款时发现里面还有前面取款人忘记退出的银行卡,男子王某军心生歪念,便顺手牵羊,分六次非法将银行卡内存款15000元占为己有。

2017年6月10日16时40分左右,粗心大意的刘某某在龙岩市永定区抚市镇某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使用银行卡取款1000元后,忘记将银行卡退出便离开现场。随后也来到该自动存取款机使用银行卡取款的王某军,准备取钱时发现里面还有银行卡,确定前面的取款人已离开后,出于个人私欲,便在刘某某未退出的银行卡内分六笔取款,共取走卡内存款15000元占为己有。后将刘某某的银行卡退出并折成两半丢弃在抚市镇某村万石楼旁边。案发后,王某军于2017年6月13日主动到龙岩市永定区公安分局抚市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赃。

检察官释法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本案中王某军偶然在自动存取款机拾得他人忘记退出的银行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于个人私欲,确定前面的取款人已离开,继续操作未退出的银行卡,取走卡内存款15000元占为己有,此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