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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向家暴说“不”!

2018-03-08 09:29: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女子屡遭丈夫家暴 不堪忍受起诉离婚

法院:准予离婚且婚生女均由女方抚养

一些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大多深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影响,敢怒不敢言,使得家暴实施者愈发猖狂。然而,家住泉州市洛江区的一女子则勇敢地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有力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黄某文与赖某经人介绍后相识,并于1999年8月登记结婚,此后育有2女。刚结婚时,夫妻双方感情尚好,后因琐事产生矛盾,黄某文多次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赖某带着两个孩子离开黄某文开始分居生活。

2016年8月,因长期家庭暴力给赖某的身心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其诉至泉州市洛江区法院,请求与黄某文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黄某文承认其实施家暴的事实,且同意离婚,但认为两个孩子不能归赖某,抚养费也不用赖某负担。洛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赖某的2个女儿分别作了询问笔录,两个孩子均表示曾看见黄某文殴打赖某。若原被告离婚的话,她们愿意跟随赖某一起生活。另查明,黄某文因2016年8月4日殴打赖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同时,赖某明确表示不向黄某文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赖某与黄某文系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依法受法律保护。赖某起诉离婚,黄某文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赖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黄某文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赖某实施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赖某有权请求黄某文赔偿,但赖某明确表示放弃向黄某文要求损害赔偿,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目前两个婚生女均与赖某一起生活,且黄某文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故认为两个婚生女继续跟随赖某生活,比较有利于她们的身心健康成长,但黄某文享有探望的权利。黄某文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赖某主张两个婚生女的抚养费每个月各5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洛江法院判决准予赖某与黄某文离婚,婚生女均由赖某直接抚养,黄某文应每月支付两个婚生女的抚养费各500元给赖某。在不影响两个婚生女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黄某文享有每月探望一次的权利。近日,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海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