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多地频现 中介机构提供全套服务“炮制”婚姻
与法同行: 婚姻登记失信有哪些风险? 所谓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虚假。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除了‘假结婚’‘假离婚’,还有一些其他欺骗行为。比如,有婚史但欺骗对方、存在精神疾病但不告知,这些都属于婚姻登记失信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北京律师徐莹认为,在法律意义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当夫妻双方走完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等法律程序,领取了《离婚证》,即意味着双方结束了婚姻。现在所谓的“假离婚”或者“假结婚”实指围绕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等问题,一些人突破政策限制获取灰色利益。 在李明舜看来,虚假婚姻情况复杂,需要分类处理,“一类是借结婚牟取其他利益,如户口、住房等,这类问题更多需要完善其他制度来防范,而只要符合结婚条件则不宜认定婚姻无效;一类是本来不符合结婚条件而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则应当在导致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前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对于导致婚姻无效的过错方,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婚姻登记失信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但都可以说是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去做这样的事。而且,婚姻登记失信问题与其他商业失信还不一样,这是影响人一生的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而且是不可逆的,因为一旦登记就是有婚史了。”李明舜说。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看似讨巧,但常常弄巧成拙。这些年来媒体常有报道,一对夫妻完成“假离婚”后,结果一方心生异心或者早有二意,于是变成了事实上的真离婚。“对此风险,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这种行为可能达到各种利益目的。”徐莹说,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婚姻无戏言,表意即为真。婚姻登记机关只看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不能仅以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来解决这个问题。当事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通过民事法律处理这些问题,比如离婚和损害赔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忆南表示。 (中国经济网) 相关链接: 多地治理婚姻登记失信行为 ◆贵州省将建立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并与全国征信系统联网。届时,将失信当事人录入该系统,当事人可能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民航班机和高铁动车组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 ◆湖北省要求,当发现婚姻申请人有失信行为时,要立即中止办理相关业务,并整理形成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与相关档案资料一起直接报送至省民政厅,录入省信用信息公共平台,进行信用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要求,婚姻登记失信人信息将录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将通过自治区民政厅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予以删除。 (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