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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酒驾后发生车祸 伤者起诉14名关系人索赔

2018-04-25 09:46: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租车人、保管人、肇事司机及同乘8人分别承担相应赔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5日讯  一辆汽车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后,几经转手交由他人使用。不料,使用者却在饮酒后驾车,从而酿成事故。那么,原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同车人员与其余借车人又是否有未尽义务?近日,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该案牵出了轿车所有人、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人、借车人、乘车人、保险公司等14个被告。

男子饮酒后撞伤他人

2015年2月,陈嘉(化名)与叶某、张某、连某等8位友人相约一同吃夜宵。其间,9人推杯换盏,畅聊人生,酒足饭饱后已是微醺。夜宵结束后,9人都打算回家,恰好陈嘉开了车来,另8人便都乘上了陈嘉的小型轿车。

也许是因为饮酒而意识不清,车还未驶出多远,陈嘉便一个不慎将车辆开至非机动车道内,并将正在经营夜宵摊点的黄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惊慌失措的陈嘉当即弃车逃逸。后经周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陈嘉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当受害人黄某欲起诉肇事者陈嘉并向其索赔时,却发现这起看似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其实并不简单。

一案牵出14个关系人

原来,经调查,该肇事车辆的车主实际是陈亦(化名),且车辆已挂靠在兰某经营的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下,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2015年1月,雷某又与该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用了该车。后又将该车交由无有效驾驶资质的许某保管使用。而许某又将车辆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陈嘉驾驶,之后酿成事故。

黄某认为,陈嘉酒驾逃逸,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该车车主陈亦将非运营车辆投入运营,且未向道路交通运输部门报备,存在过错;租车人雷某未尽管理义务,随意将车辆交由许某使用,许某在使用车辆期间也未尽保管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叶某等八人作为共同饮酒者存在一定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在起诉时,将以上14个关系人全部告上法庭。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酒后无证驾驶、事故后逃逸,属于免责事由,且该车辆投保时为家庭自用汽车,后陈亦将该车改变运营性质,却未通知保险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亦对于自己被告上法庭也十分不满,称黄某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且保险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本人却没有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