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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生命权疑难纠纷终尘埃落地

2018-05-16 10:48: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果农运化肥上山意外身亡,家属找化肥供应商“算账”。

双方情绪激动之时,建瓯市司法局小桥司法所及时介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6日讯  建瓯市小桥镇某村的果农陈某用自家三轮摩托将购买的化肥运送上山,谁料途中发生意外、身受重伤,并在送医抢救途中不治身亡。事发后,陈某家属将矛头对准了化肥供应商周某,因为陈某的化肥就是从周某处购买的,而且发生意外时只有周某在场……近期,在接到村里的调处申请后,建瓯市司法局小桥司法所果断介入了调解。

各执一词

陈某意外死亡后,家属与化肥供应商周某的矛盾越演越烈。接到村里的调处申请、了解初步案情后,小桥司法所副所长郑渊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安抚、取证。“笔录程序的履行不仅可以还原纠纷事实真相,还有利于调解员后续依法调处。”郑渊通过对周某发生意外死亡前后所有知情人进行笔录,以笔录形式固定纠纷证据。

经过详查,陈某在发生意外时,只有周某一个人在场,其他人均不了解陈某是如何发生意外的。周某在笔录中提及,陈某早在2017年10月至今年1月间曾数次找到他,在向其买化肥的同时,还请求周某帮忙将化肥一同运送上山,周某均未答应。

事发前半小时,陈某到周某处购买了7袋化肥,并要求周某将化肥运送上山,周某一开始并不应允。在陈某的万般请求之下,周某无奈同意帮忙运送化肥。之后,周某和陈某各骑一辆三轮摩托车上山,陈某在前,周某在后。

在上山途中,由于坡度过大,陈某所驾驶的车上不去,于是要求周某来驾驶他的车辆,陈某自己负责推车。后来就发生了陈某被压车轮下身受重伤的意外。

周某在陈某发生意外后,曾呼喊在附近山上作业的农民过来帮忙,后面村医也赶来了,当陈某被送至建瓯市立医院抢救时已经回天乏术。事发第二天,周某家属代表曾带5万元作为前期费用到陈某家中吊唁,但陈某家属未收。

而在死者陈某家属方,郑渊听到的却是截然不同的说辞:“其一,按农村惯例,卖化肥有义务将化肥运送至目的地,周某送化肥带有义务性质。其二,陈某被送上救护车前,距离受伤已两个多小时,陈某的死亡和延误治疗有必然关联。”虽然陈某家属在陈某下山途中才赶到,但其对真相的质疑也不无道理。

分别商谈

在向双方了解案情时,双方亲属情绪非常激动,时有发生口角摩擦。郑渊认为,此时不适宜组织双方进行商讨式调解,只能将双方暂时隔开,各选取2至3名有发言权的代表与调解员进行分别商谈。

在了解阶段,周某亲属提出3个方案:一是陈某家属先将5万元收取,该笔钱款用于处理陈某的身后事,其他赔偿事宜日后再谈;二是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陈某家属作为陈某意外死亡的全部赔偿,双方今后再无纠葛;三是先支付8万元,后续赔偿由人民法院判定。

陈某亲属则提出一次性赔偿50万元的要求。由于双方诉求差距过大,郑渊暂时无法斡旋其中,只能尝试在现有证据上依据现行法律找到适用条款,厘清双方责任,再行尝试调处。

在赔偿金额方面,经过郑渊测算,周某在应负全责的情况下,至少要支付给陈某家属34.5万元作为赔偿。

在承担责任方面,周某运送化肥是属于帮助性质还是义务性质?意外发生时是什么情况?周某在急救处置上是否存在过失?陈某家属所提出的50万元不无依据,应该是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员按全责起诉额提出……这让郑渊着实犯了难,要想继续开展调解工作,只能从民间习俗、商业惯例等角度出发,与双方进行不断磨合。

接下来的几天里,郑渊不断根据经验对双方开展思想工作,双方差距有所缩小,分别为周某方赔付12万元和陈某家属方接受40万元。虽然有所突破,但纠纷始终处于僵持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