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有害减肥药被提公益诉讼 淘宝店主获刑并“从业禁止”
宣判: 售有毒有害食品店主 获刑并“从业禁止” 在保健品中添加“酚酞、双氯芬酸钠”,会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于2017年5月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对此进行专家论证。 丰台区医学会出具的论证报告意见为:涉案保健品中所添加的酚酞长期或过量使用,可能会引起电解质紊乱、血糖升高、肠功能的依赖性,导致特殊人群病情加重。双氯芬酸钠长期使用,可导致部分患者出现消化道出血、胃肠道溃疡、头痛、心律失常等不良反应。 2017年1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以罗某、卢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由提起公诉。当年6月,丰台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北京检察机关首次提起民事消费公益诉讼,要求淘宝店主道歉并提示危害。 法院审理后认定,2015年4月起,罗某与卢某在暂住地开立四家淘宝网店,通过他人代发货形式销售减肥保健品。自2016年2月至案发期间共销售含有毒、有害成分的苦瓜系列减肥产品、经典秀身系列减肥产品及神农风骨草产品共计金额约人民币15万元。 法院认为,罗某、卢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卢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目前,罗某尚在唐山监狱服刑,卢某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我真的很后悔。”提起之前的销售有害减肥药,卢某抹着眼泪说,平时是在网上订货,没有具体的进货商家,自己并不清楚产品的原料成分,只是通过说明书了解一些,家里所有的保健品已经被销毁。目前已经关停了所有的淘宝店铺,缓刑期间在家带孩子。 追责: 产品未及时收回 检方要求“消除危险” 虽然两名被告人均已被判刑,但相关保健品仍对社会公众存在潜在的危害风险。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丰台区检察院发现,罗某和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四分检调查发现,罗某和卢某销售涉案产品的地域范围,涉及北京、天津、山东、江苏等全国30个省份,涉及消费者6000余人次。两人在销售后未采取措施减少危害,涉案保健品散落在众多消费者手中,具有危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危险。 北京市四分检向市消协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罗某和卢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北京市消协回函表示,没有收到消费者对于该案减肥产品的投诉,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检察机关与消协组织均可开展相关领域的公益诉讼。并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更大,更有助于推进相关领域公益诉讼的法治进程。 2017年12月25日,北京市四分检向北京市四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方认为,酚酞、双氯芬酸钠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长期或者过量服用,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警方起获的涉案食品已依法没收销毁,但二人已售的有毒减肥药未被及时收回、控制。相关有毒有害食品遍及全国多地,涉及人数众多,可能被直接服用,也可能被转赠或转售,危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北京市四分检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销售涉案的苦瓜清脂系列等有毒有害食品,公开赔礼道歉,并以在媒体上公布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等方式,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 本案未当庭宣判。 (王巍 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