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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可能带来惨痛后果

2018-05-28 11:28:4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28日讯   “只因为在人群中多看了你一眼,便再也忘不掉你容颜……”如果你想说“不打不相识”,那漳平市检察院检察官想通过以下真实案例告诉你,冲动是魔鬼,动手须谨慎。

案例①

看一眼带来的故意伤害

2017年4月9日22时许,陈某某、吕某某等3人到一小吃店吃夜宵时,与正在店里吃宵夜的吕某甲互看几眼。吕某甲离开小吃店5分钟后,与吕某乙、陈某甲骑摩托车经过小吃店,又与正在结账的陈某某3人互看几眼,吕某甲不爽,跳下摩托车与陈某某、吕某某等人发生互殴,吕某乙、陈某甲也下车帮忙,双方一对一互殴。吕某乙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了陈某某、吕某某,致陈某某胸部开放性损伤,全身多处皮肤组织损伤,吕某某胸壁皮肤软组织裂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吕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吕某甲、陈某甲、吕某乙3人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日前,法院判处吕某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某甲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10个月;吕某乙有期徒刑4年1个月。

案例②

看一眼导致的寻衅滋事

2016年4月17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与朋友黄某某等3人在漳平市某KTV喝酒唱歌后准备离开,下楼时与邓某某等3人相看几眼,陈某某等人一句“看什么看”,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之后,陈某某等人将准备乘三轮摩托车离开的邓某某拉下车,双方互相殴打。被劝开后,邓某某准备离开现场,陈某某则冲进某餐馆拿了一个啤酒瓶,将瓶底敲碎后追赶并捅刺邓某某,致邓某某多处皮肤裂伤伴左食指伸肌腱离断伤。经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日前,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