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借条,咋还要不回钱? 法官提醒:这8种借条要小心!
4、以“收”代“借” 案例: 张某向孙某借款8000元,为孙某出具一张收条:“收条,今收到孙某8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张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8000元,由于孙某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代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法官提醒: 写清款项性质,“收”“借”分明,以防把自己绕进“坑”里。 5、签名用绰号或签名模糊 借条各项信息之中,借款人的签名最为重要。一般来讲借条上需要写明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姓名后面最好加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号。为了防止借款人用昵称或假名,签字时最好让借款人在姓名上按手印,因为手印具有唯一性,可以在鉴定时增强证明效力。 法官提醒: 在写借条时,一定要注意认真核对双方的身份信息。同时,现在市面上有一种“自动褪色魔术笔”,过段时间字迹就会消失或者变得模糊,因此在写借条时,最好自带笔墨。 6、借条故意写成欠条 案例: 周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出具欠条一张:“今欠王某人民币20000元,周某,某年某月某日”。然而,2年后王某向周某要求还钱,周某却说诉讼时效已过,拒还。 法官提醒: 借条和欠条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同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而欠条则是证明欠款关系。最为重要的是,两者在都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借条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而欠条自出具时,其诉讼时效是3年,而且借条与欠条的举证责任存在很大的差异。 7、借款不写利息 案例: 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条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但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如果双方约定有利息,一定要在借条上注明。如果没有注明利息,在发生纠纷后,法院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关于利息要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8、篡改金额 案例: 李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李某签名。后周某持借条起诉李某要求归还借款120000元。李某欲辩无言。原来,周某在金额“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又在李某签名后,在“20000”前加了“1”。 法官提醒: 在书写借条时,要在借款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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