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借条,咋还要不回钱? 法官提醒:这8种借条要小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0日讯 相识的人彼此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自古有之,可是,有些人不仅借钱,还常在借条上打主意,准备借钱不还。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常常一字之差就可能失之毫厘谬之千里。 借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且能够作为证据保护当事者的利益。那么究竟该如何避免借条中暗藏的“坑”,书写一张正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连江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质蕴罗列出了8种很有可能导致“借钱不还”的借条,并告知大家书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陈某父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朋友林某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陈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林某日”写成“林某目”。林某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林某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林某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林某日将陈氏父子诉至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林某日的主张,但其也因对借条书写的不注意付出很大代价。 法官提醒: 借款人把自己名字故意写错或者像案例中的陈某父子那样,干脆把“债主”的名字写错,借款人便可能以此为借口,妄图逃避法律责任。打借条时不妨把双方的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借条非借款人所写 案例: 叶某向刘某借款10000元。在刘某要求叶某书写借条时,叶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刘某,刘某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叶某。后刘某向叶某索款时,叶某不认账。刘某无奈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叶某所写。最终刘某败诉! 法官提醒: 借条上的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自书写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防止此类情况出现,借条书写要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确保签名是本人签的。如果不是当面书写的借条,一定要当面签字,哪怕已经签名,那么也要让对方再签一遍。 3、利用歧义 案例: 陈某借王某5万元钱,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陈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王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陈某借王某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王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陈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法官提醒: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