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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的代价

2018-07-17 09:23:1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7日讯   现实生活中,缓刑考验期内和刑满释放后,本应该深刻接受教育的人,却屡教不改,放弃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些冥顽不化的人到底会受到怎样的严惩呢?日前,龙岩市永定区法院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屡教不改者付出的代价。

案件①

缓刑期间妨害公务 数罪并罚被判入狱

2016年11月9日14时,郑某明与部分村民以污染环境为由,阻止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上湖村垃圾处理中转站的施工,并在省道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上湖村路段拉横幅,阻拦过往车辆通行。经龙岩市永定区湖雷镇政府干部和公安民警劝阻无效后,龙岩市公安局湖雷派出所依法对郑某明强制传唤,民警上前欲强行收起横幅,恢复道路通行,被郑某明咬伤右手。随后,在民警控制郑某明过程中,其继续往特警手上乱咬,并咬伤一辅警的右手。同日,郑某明被强制传唤到案。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郑某明2016年9月30日,因冒名顶替他人参加机动车B2驾证的科目一理论考试被查获,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面对缓刑考验期间的郑某民,这个时候才有了一点点的后怕。2016年11月9日,他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强制传唤到案后,因怕加重处罚,在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审查及永定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期间,冒用其胞兄郑某才的身份信息,最后被辨认发现其真实身份。

日前,永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郑某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到案后冒用其胞兄郑某才名字接受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罚。郑某明经法院判决宣告缓刑以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判处郑某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悔罪表现,是否具有再犯的危险。

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就可以规定一定的缓刑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的条件,缓刑考验期满后,则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执行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本质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人身自由受限但不必关押到看守所或监狱。第七十七条[缓刑考验不合格的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