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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8-07-17 09:27: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贷款愈发常见,而大部分贷款少不了担保这一环节。在当下,很多人可能会为了自己的朋友或者亲戚的债务提供担保,然而担保并不只是签个名字这么简单,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并没有太多人了解。一旦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或亲戚还债, 更有甚者,因担保而倾家荡产。那么,在为亲朋提供担保的时候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如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人应担责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甲向丙借款10万元,乙作为甲的朋友为甲提供了担保,但是在借款到期时,甲没有能力偿还。丙直接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必须替甲偿还相应欠款。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之间未对担保作出特殊约定则推定为连带担保。

不过无论是哪一种担保形式,在担保人承担相应债务之后,担保人仍可以向债务人要求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

在现实中,也可能出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侵吞第三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但是这样情况下的担保是无效的,不需要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按照我国《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没有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主要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3、担保人还需注意与担保期限有关的法律风险

除了以上谈到的问题之外,在实务过程中,担保期限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否有期限?如果让担保人无限地承担担保责任似乎不公平?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届满 ,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这些都是接触过的当事人提及较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以上法条大义可总结为,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如果表示要担保至还本付息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发生变化,担保人仍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就按照约定。可是,如果债务人发生变化的话,则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