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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同级监督 突显监督效果

2018-07-18 10:28: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份个人担保函上的假签名牵出一起再审检察建议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7月18日讯   福安市郭女士被前夫冒名签字,为他人的公司贷款向银行出具个人担保函,最终被福安市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日前,经福安市检察院审查,受理了这起一审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并促成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人在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

“检察官同志,我所有的银行卡都被冻结,连孩子的学费都拿不出了。这名字明明不是我签的啊,却无缘无故让我承担这份担保责任……”2018年1月初,听着申请监督人郭女士声泪俱下的陈述,在职业敏感的指引下,福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罗助荣感受到在这次民事判决的背后,或许另有着隐情。

郭女士还道出了一个事实,即在这份“个人担保函”上的签字日期的前几天,她刚和老公签订了离婚协议。

“都离婚了,我还可能去帮他提供担保吗?”郭女士委屈地说。

依照法定程序,福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正式受理了这起一审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

无风不起浪

来风必有穴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罗助荣介绍说,郭女士夫妻二人为他人的公司贷款向银行出具个人担保函。后因该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银行起诉了该公司和郭女士夫妻,郭女士也就成了本案的被告,被福安市法院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民事判决看似顺理成章,并无特别之处。

经认真审查分析后,福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明确了改变该案判决结果的突破点在于郭女士个人担保函的签名。如果能证实这份签名是伪造的,且手印并非申请人盖上的,就可能从根本上推翻这份证据。

之后,罗助荣便带领郭女士前往鉴定机构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果不其然,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个人担保函上的签名和指纹印皆非郭女士本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