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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买房临时反悔 讨要意向金被驳回

2018-08-13 11:16: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判决:

近日,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某房产代理公司签订的《意向金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意向金协议》明确规定,郭某与卖方达成交易条件后,郭某授权房产代理公司将2万元意向金转给卖方作为购买房屋的定金。

此案中,在案证据足以证明郭某与卖方在房产代理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就涉案房产的买卖事宜进行协商,房产代理公司拟定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中载明内容符合《意向金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且卖方刘某已在该合同上签字,反映出房产代理公司按照《意向金协议》开展居间服务的事实,系郭某一方没有签约导致《房产买卖、居间合同》未成立,某房产公司并不存在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郭某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此案中,依照郭某和房产代理公司的约定,只要达成“交易条件”,则2万元的“意向金”即转为定金。经过协商,卖方同意了“交易条件”并在合同上签字,这时,原由郭某缴纳的2万元“意向金”已经变为购房“定金”。 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房产代理公司完全是按其与郭某签订的《意向金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在履行义务,没有存在违约行为。郭某反悔不买房屋(或不签订购房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无权要求房产代理公司退还2万元意向金。况且,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卖方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也有权没收买方支付的定金。

法院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包括“意向金”在内的与购房有关的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对自己的购房需求、经济能力、履行能力等进行充分考虑后,再支付“意向金”,避免给自身造成额外的、非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