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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个人雇请退休后返聘 属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吗?

2018-08-22 10:38: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2日讯  在工作中权益受到损害,大多数人会选择法律武器来维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受劳动法保护。在此,记者通过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两则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注意识别“劳动关系”。

案例①

受个人雇请遭遇维权难

2016年1月至7月,吴某山雇请唐某林为其承建的安溪某幼儿园工程项目提供外墙贴砖等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唐某林多次向吴某山催讨劳动报酬,但均未果。

今年6月6日,唐某林向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吴某山认可唐某林为其做过工,但是由于双方从未进行书面结算,导致唐某林未能提供书面证据支持其主张,吴某山亦不认可唐某林主张的劳动报酬金额。因为双方当事人未能明确劳动报酬金额,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

在进一步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发现唐某林曾因催讨劳动报酬未果而向安溪县剑斗派出所报案,遂第一时间调取了相关的案卷资料,并根据视频资料中当事人的语言信息明确了劳动报酬金额。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目前,许多务工者系受个人雇请,这种雇佣关系并没有相应的单位主体。这种情况下,务工者因雇主拖欠工资而向法院起诉时,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务工者讨要劳动报酬时应当注意收集有利证据,比如工资单、押金收条、出勤记录、工资欠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