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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2018-10-10 09:24:1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紧急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

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过程烦琐,办理周期长,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为此,条例明确在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电梯出现安全隐患等9种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核程序,规定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及时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并规定业主大会可在管理规约中规定,在专项维修资金中抽取一定比例设立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紧急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并可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停车费、电梯广告费、智能快递柜管理费……这些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使用和管理常常是一笔糊涂账。

为此,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经营管理费用,且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其余部分应存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入及使用情况。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针对有的小区建设单位在利益驱动下,将小区内规划设置的车位出售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加剧了小区停车难的状况,条例规定,小区车位(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不得出售给小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