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诈骗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
二维码诈骗手法花样繁多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利用二维码诈骗的案件屡屡发生,类似此案的诈骗手法只是诈骗团伙的一种手段。 记者发现,类似在直播平台上实施诈骗的作案手法大多是扫码充值。众所周知,网络主播盈利的主要形式就是粉丝的刷礼物打赏,粉丝如果给主播刷礼物就需要充值,而充值一般是确定充值数额,然后弹出支付二维码,用支付宝或微信支付完成充值。 诈骗嫌疑人大多是利用这一环节,声称自己是平台客服或者内部人员以吸引受害人入套,诱导受害人扫码支付,受害人充值的金额直接进入嫌疑人的账号。 除此之外,记者调查发现,二维码诈骗不仅在直播平台存在,在其他平台也大量存在。如诈骗嫌疑人在各大社交平台或QQ群发布一些兼职刷单的广告,用户添加诈骗嫌疑人QQ或微信后,被要求以扫码付款的形式交纳保证金,受害者付款成功后常常面临被对方“拉黑”的结局。 诈骗嫌疑人冒充一些平台的客服人员实施诈骗也是常见的操作。比如,嫌疑人宣称自己是一些商品交易平台的客服,并告知用户在网上购买的商品有问题,要给用户办理退款。用户添加诈骗嫌疑人微信后填写相关资料,不知不觉陷入圈套。 还有一些诈骗嫌疑人假冒网上商城的客服,称用户商铺被冻结,解冻的过程中要求用户成为诚信商家,并交纳诚信商家保证金,扫码支付或者直接称解冻商铺需要花钱…… 平台有安全管理和提醒义务 据记者了解,二维码诈骗是网络诈骗的一种主要形式。有人认为,对于一些有充值服务的平台来说,如果其对诈骗发生前后并不知情,则平台没有责任;也有人认为,拥有充值服务的平台成为新型二维码诈骗的“提供方”,构成共同诈骗。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拥有充值服务的平台可能在客观上便利了诈骗嫌疑人,但很难说构成诈骗罪共犯。当然,在平台发现类似问题之后,应当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对用户进行安全提示、保管好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郑宁告诉记者,如果平台发现类似问题后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可能会因为未履行平台安全管理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会构成我国《刑法》第286条之一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拥有充值服务的平台作为运营方,提供充值二维码是其正常的运营活动,也是为了方便用户充值而设置的便捷途径。但是,由于二维码充值的便利性和开放性,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果平台并不知道诈骗行为的存在,只是不法分子利用了其提供的支付二维码进行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认定充值服务平台是明知诈骗而积极提供支付二维码。”广东律师苏丽云告诉记者。 苏丽云说,退一步说,即使平台方明知道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其二维码进行诈骗,也不能推定其与之形成联络,因为我国《刑法》上的“明知”必须是“明知他人”,即具体、特定的人。平台方只是得知有诈骗行为,但并不明知具体是谁实施诈骗,正如电信运营商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利用电话、短信诈骗,打车软件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利用平台违法犯罪。 “综上,即使有不法分子通过充值服务平台提供的二维码实施了诈骗,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也不能对其客观归罪,通过分析其客观行为及主观罪过,在没有证据证明平台与不法分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下,不宜以诈骗罪论处。”苏丽云说。 苏丽云还告诉记者,尽管充值服务平台没有触犯刑事犯罪,但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仍需进行分析。不法分子的诈骗及洗钱犯罪活动,均利用了充值服务平台的前端监管漏洞进行,因此,充值服务平台的事前注意义务是否缺位成为问题的关键。结合提供充值服务的平台的特性,事前注意义务应当包括:网络充值服务协议的合理提示及告知义务;对网络账户使用者的一般监管及规定;事前对侵权、犯罪行为的后果告知及警示;一般风险提示及用户提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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