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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 撒野不得

2018-11-09 11:31: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车上抽烟发生口角

干扰司机撞绿化带

徐某来自湖北,在晋江市某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一日,徐某与其妻子、女儿3人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缺井村38号公交车终点站搭乘闽CY15**号公交车。

上车后,徐某便开始抽烟。公交车驾驶员张某对其进行劝阻无效,双方发生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崇宏街路段时,徐某无视他人安全,坐到驾驶员张某所操作的方向盘与仪表盘之间,阻挡驾驶员的视线,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向路边的绿化带后停止运行,造成车辆玻璃等部件损坏及其妻子、女儿碰伤。经鉴定,闽CY15**号公交车车辆损失2770.65元。

案发后,徐某被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赔偿公交车的车辆损失,取得车辆受损单位的谅解。

法院判决:

造成损害后果较轻 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鲤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车辆受损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单位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坐在行驶的公交车的方向盘与仪表盘之间,影响驾驶员的驾驶,危及他人安全;案发时,事发路段车辆、行人较少;受损的公交车上除司机外,只有被告人徐某一家三口人,尚没有其他乘客;被告人徐某所使用的犯罪手段较为一般,危险性较轻,造成的损害后果较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已赔偿所造成的公交车的损失并取得车辆受损单位的谅解,且被告人徐某无前科劣迹,从事正当职业,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可达到刑罚的惩罚目的,故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根据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毅龙 洪金建)

男子到站忘了下车

公交车上抢方向盘

2017年2月,陈某乘坐45路公交车到厦门市思明南路博物馆公交车站。公交车停车下客后,陈某未注意到车辆到站,来不及下车,车子就关门继续往前开。陈某随即让司机停车,由于不是停靠站点,司机并没有停。

之后,载满乘客的公交车在思明南路行驶过程中,陈某开始与司机争吵,先后3次用手抢夺方向盘,造成公交车失去方向左右晃动,多名乘客跌倒,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陈某随后被接警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刑拘。

法院判决:

不顾及公共安全 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中,陈某因琐事与公交车司机争吵,随后不顾及公共安全,用手抓公交车方向盘,试图逼停公交车,导致公交车左右晃动、部分乘客前后左右倾斜、摔倒,车上乘客处于危险状态。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故该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后,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不顾及公共安全,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报记者 余凌云 通讯员 廖榆良 张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