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公交车上 撒野不得

2018-11-09 11:31: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9日讯  11月2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原因公布。据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15条鲜活的生命,就此丧失于这起冲突当中,令人唏嘘不已。

事实上,这种因乘客和司机起争执而致的公交事故并不少见。近年来,我省也发生多起类似案例。那么,扰乱公交司机正常驾驶,危及车辆行驶安全的乘客会受到什么惩罚?一起来看以下几个案例。

要求违规停车遭拒

司机被打被迫停车

南安男子庄某安酒后乘坐黄某周驾驶的闽CY26**号南安至水头专线公交车,从南安市柳城街道杏莲村路段沿南官公路往南安市汽车站。

行至南安市区成功街某路段时,庄某安多次要求司机黄某周违规停车让其下车,遭到黄某周拒绝,俩人发生口角。庄某安即借酒性用装有一罐花生牛奶和几件衣服的绿色布袋,连续殴打正在继续驾驶公交车的黄某周头、面部多下,致使公交车被迫停车,幸无造成事故及人员伤亡。经鉴定,黄某周被殴致右眼挫伤,导致右眼视力下降,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庄某安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由公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南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发时,黄某周驾驶的公交车正行驶在市区较为繁华路段,车流量及人流量较多,庄某安酒后无理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驾驶员轻伤,且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使得车上乘客及周边行人车辆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庄某安案发后经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庄某安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庄某安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庄某安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庄某安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毅龙 洪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