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房遇限购令无法过户 中介费是否支付引起争议
法院审理: 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相应报酬 经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居间人向委托人主张居间报酬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与阿丽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阿丽提供居间服务,阿丽应支付相应居间报酬。但本案中由于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经调解阿丽与小林已解除《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小林亦将购房定金返还给阿丽。委托人委托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目的在于实际履行房产买卖协议,继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本案中,阿丽的合同目的最终没有实现,若让阿丽完全依照《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则有违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鉴于中介公司为阿丽与小林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酌定阿丽应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一般而言,居间人促成的合同成立是指买卖双方可实际履行房产买卖协议,从而使买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卖房人取得相应价款。若合同成立后,因买卖双方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委托人仍应按居间合同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但本案系因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这属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因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阿丽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集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