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之后 你该如何维权
案例一:上班不慎受伤与公司 “私了”申请工伤待遇获法院支持 仲裁委: 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仍可撤销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23日讯 2015年4月1日,魏某到福建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从事流水线操作工岗位的工作。2015年6月18日,魏某在公司的生产车间上班时操作不慎受伤,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27天。经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魏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事故发生后,魏某和福建某运动品公司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福建某运动品公司赔偿魏某3万元,魏某保证收到3万元赔偿款后不得再就此伤害向公司要求其他赔偿。2016年5月29日,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魏某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据了解,福建某运动品公司没有为魏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此外,魏某受伤期间,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50元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7月8日福建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要求与魏某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魏某受伤期间,医疗费用由被申请人福建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支付。 过了一段时间,魏某无意间得知自己获得的赔偿数额可以更多,便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其与公司的赔偿协议,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64380元。 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福建某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魏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4552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30000元,被申请人还要向申请人魏某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15520元。 裁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魏某和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依法应予以确认。但在本案中,魏某最终确认的九级伤残程度应得工伤待遇145520元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的30000元差距较大,因此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情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被依法撤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应向伤害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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