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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登记可能导致错误司法裁判 律师希望国土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纠错

2018-11-29 09:48: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凡是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对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张应钟及其家人并不信服。张应钟女儿认为,国土部门的调查已经确认我父母是祖产的产权人,既然已经查明了事实真相就应当还真正的权利人一个公道。我的两个侄子一出生就是城镇居民户口,根本就没落户在泉头村,也未曾在泉头村居住过,村里怎么会开证明为他们申请祖宅的土地证?这样的大事,关系到我们一家的切身利益,自始至终并未有人对我及家人进行告知,也从未履行公示程序,这样很显然是不合法的。晋安分局说缺少法定文件,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又说依法依规,这不是互相打架吗?而且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已经发函告知我两个侄儿须限期更正,国土局晋安分局也发布了土地使用权征询公告,这些都是法定的纠错程序。既然已经启动了纠错程序,又说自己没有错,实在令人不解。

福建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田表示,《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规定,凡是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国土部门如已经调查清楚不动产的真实权利人,就理应履行法定职责纠错,于法于理都应该把不动产更正登记在真实的权利人名下。本例中,如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启动了纠错程序,继而又做出上述答复,着实令人不解。

“原有的土地证都注销了,现已无法撤销”

根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泉头村过溪1号、8号两座房屋因寿山石新苑项目征迁,已于2018年6月拆除,争议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已由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已无法进行撤销或更正登记。

林国告诉记者:“根据调查核实,办理泉头村过溪1号、8号两座房屋的土地证并无违法违规。档案文件或许有缺失但不能否认土地证的合法性。而且张应钟所要求的撤销土地证现在根本无法办到了,因为现在土地都变成国有了,原有的土地证都注销了,我们还怎么进行撤销呢?现在我们还是建议张应钟走司法诉讼渠道来进行维权。”

张应钟在得知此答复后气愤地告诉记者:“我从去年开始就不断地反映投诉,在房屋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国土部门置之不理,先斩后奏。可以撤销的时候不撤销,现在说无法撤销,早前去做什么了?给我造成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刘国田认为,维护真实权利人的权利,更正错误登记是政府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启动了纠错程序又出尔反尔,这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不能撤销的可以更正。否则在登记公示的公信效力面前,投诉人诉诸司法救济的胜诉概率也非常小。换言之,登记机构的错误登记可能进一步导致错误的司法裁判,这一点希望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重视。

(本报记者 朱硕峰 见习记者 郭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