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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中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8-11-30 11:09: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员工受伤后才注销工商登记

法院认定不影响工伤申请

2016年,黄某某将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人民政府诉至人民法院。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詹某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黄某某不服,向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某诉称,莆田市涵江区某钢模厂在2012年已经注销,第三人詹某某在该厂注销之后提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受理依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黄某某于2012年8月申请注销工商登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原莆田市涵江区某钢模厂,但第三人所受伤害是在该钢模厂注销之前,该注销行为不影响第三人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及被告作出是否成立工伤的决定。故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企业职工或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受伤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关于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范围的规定情形,作出能否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是维护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员工工伤保险权益的重要环节。工商登记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的工厂被注销,但员工所受伤害是在原工厂注销之前,该注销行为不影响员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及被告作出是否成立工伤的决定。

案例四:

直接强制拆除违章建筑

被告行为属于程序违法

去年5月,莆田市某镇建设规划站作出《“两违”强制拆除决定书》,决定对下横山村陈某华搭建的游泳池(系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执法拆除。

陈某华将莆田市某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陈某华称,去年5月,被告组织100余人,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据、手续、执法人员身份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拆除其游泳馆附属物,并殴打了当时在场的游泳馆合作股东陈某新的儿子陈挺某,致其受伤。

同日晚9时许,被告派人到原告处送交了《 “两违”强制拆除决定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责令原告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针对原告的《“两违”强制拆除决定书》。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虽然提供了《责令停止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通知是什么时候作出并不明确,被告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有将该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应视为该通知书未送达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