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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中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2018-11-30 11:09: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30日讯  承包了土地,结果土地被相关部门非法占用,当事人这时候可以“民告官”吗?未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情况下,相关部门直接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服,这时候,当事人可以“民告官”吗?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通报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相关建议,发布5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接下来,我们通过案例来看看行政案件诉讼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多方信访后起诉超期限

不属于扣除期限的事由

去年10月,林某某将莆田市某街道办事处诉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1998年,林某某合法获得位居该村承包地3.42亩,经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30年。不料,2007年间,该承包地被人挖毁,后被非法占用建设被告的办公楼。之后,林某某多方信访均未果。

2014年6月,被告莆田市某街道办事处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仅告知征地款2笔在居委会。林某某认为,被告建设办公大楼,没有任何手续,拒不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且在其完全不知情、又不足额及时予以补偿的情况下,非法挖毁农田侵占耕地盖办公大楼,明显违法。

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要求确认被告于2007年为了建设办公楼暴力挖毁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林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虽然从林某某提供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林某某多年来有为此事上访,但林某某向有关部门信访的行为,并不引起法定起诉期限的中断。故驳回林某某的起诉。

法官释法:

本案中,林某某向有关部门信访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的情形,故林某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案例二:

行政相对人起诉某局违法

法院裁定不符合起诉条件

去年7月,黄某某从宣传手册获悉,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荔城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违法及内容违法,故将该局诉至法院。

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他们作出安置补偿方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定规定;黄某某错列被告,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补偿安置方案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某某对《莆田市荔城区2015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应当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原告黄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