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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串通投标 被究刑责处罚金

2019-02-13 10:53:49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3日讯  受利益驱动,7家企业竟然打起了串通投标的主意。日前,三明市梅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串通投标案,詹某甲、詹某乙、林某某、陈某某等7人犯串通投标罪,退出违法所得,分别被处5万至9万不等的罚金。

2013年12月17日,三明市梅列区政府对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五年的经营权进行全国公开招投标,北京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某医院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上海某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甘肃某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报名参加该次招投标。

2014年1月5日,在詹某甲的召集下,7家企业的代表到三元区某饭店参与串标。企业代表到场后即在詹某甲的组织下进行私下竞标,哪家公司能够给予其他公司的好处费更高即可得标,各公司代表轮流喊价。最终,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代表喊出最高价48万元得标。7家参与串标的企业代表约定次日在标书上填写的投标金额不能超过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标金额。次日,厦门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每年65.1万元,5年共计325.5万元的金额中标。

2014年2月,郑某某依约定在厦门市一家酒店内按每公司48万元的好处费分别分给了詹某甲、林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及苏某丙5人。之后詹某甲分给詹某乙18万元;林某某分给陈某某2.8万元;苏某丙将48万元转交给苏某乙。苏某甲与郑某某协议以个人形式入股梅列区医院托管项目,不另收取48万元好处费。

最后,郑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分别在龙岩市、建瓯市、福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苏某乙于2016年9月26日在三明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詹某乙于2017年1月11日在永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詹某甲、陈某某、林某某、苏某甲先后于2016年9月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詹某甲、詹某乙、林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苏某乙、苏某甲等人均已退出违法所得。

法官审理:

梅列区法院审理认为,詹某甲、詹某乙、黄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苏某甲、苏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严重扰乱投标市场,中标项目金额达325.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苏某乙归案后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