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为名陷阱多 法官提醒要防范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1日讯 晋江一男子打着婚恋旗号接触多名适婚女性,不仅骗色骗财,甚至直接盗窃,盗窃不成便冒用女生身份疯狂申请网贷套现。 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币8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在此,晋江法院法官结合案情细数了陈某以恋爱之名犯的三宗罪,并支招恋爱交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以“陈某毅”名义与林某交往,其间以订婚买戒指等借口,骗取林某母亲5800元及金戒指1枚。俩人相处期间,陈某拿走林某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物件,并屡次殴打威胁林某,而后林某意外怀孕,陈某竟冒用林某名义以“看病、打胎”为由通过QQ、微信向林某好友借钱。 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以“陈某毅”名义结识廖某,后俩人以恋人身份相处,其间陈某以“借卡转钱”为由,骗取霸占廖某建行卡一张并使用消费卡内2.7万元存款。俩人相处期间陈某也一直霸占使用廖某手机,多次使用廖某支付宝、微信进行消费。而后俩人起冲突分手,陈某拿走廖某手机及银行卡,并冒用廖某身份通过手机软件疯狂在某金融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建行申请贷款,共计贷款229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7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结识张某红,后以恋人身份进行交往。在此期间,陈某盗走张某红手机,并在张某红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其支付宝余额1000元,并利用张某红名义套现“花呗”1万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经朋友介绍结识吴某,以恋人身份交往并同居,其间陈某一直控制住吴某手机及银行卡,并多次殴打吴某。陈某利用吴某名义以“小孩子生病需要钱、本人生病需要钱、网贷还款”等为由,多次通过微信找吴某好友借款,并利用吴某身份通过网贷“闪电借、用钱宝APP、快速借款APP、信用钱包APP、蓝领贷、月光足APP”等软件申请贷款,所有钱财均用于个人消费,而后吴某求助好友才从陈某手上拿回手机和银行卡。吴某发现陈某以自己名义欠下巨额债务后,曾割腕自杀幸被工友抢救。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还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1、本案中,陈某以各种理由向林某、廖某、张某红、吴某等女友的亲戚、朋友借钱,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陈某多次“拿”走林某、廖某、张某红、吴某等女友的手机、银行卡等物品,并在张某红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其支付宝余额1000元等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陈某冒用廖某、张某红、吴某身份通过手机借贷软件申请贷款,并将钱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四个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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