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黄某某与某网店经营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虚构功效销售假药劣药 致消费者不适可三倍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黄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网店经营者购买20盒“正品虫草鹿鞭王”药品,共花费1643.04元。收到商品后,黄某某即按说明书服用药品,后出现头疼、脸红、恶心、呼吸不畅等身体不适症状。黄某某察觉是药品质量问题,便登陆食品药品管理总局的官方网站查询验证该药品的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未查询到相关记录。而后,黄某某在查询药品成分时,又发现其中含有部分禁止添加的物质。黄某某遂将该网店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退还药款并按十倍价款给予赔偿,赔偿总额为16430.4元。 【裁判结果】 福鼎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网店商家却拒绝接受应诉材料,也不愿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开庭。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比较耗时。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商家,并建议双方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进行协商调解,既节省商家来回应诉的诉讼成本,亦能用最快的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官大量思想工作,网店的经营者表示其位于外省无法到庭应诉,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承办法官便以微信视频的方式,对该案件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网店经营者向消费者黄某某转账支付3900元作为赔偿款。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纠纷具有特殊性,经营者遍布全国各地,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相距甚远,诉讼成本较高,法院处理其纠纷,存在联系难、信息查询难、调解送达难等问题。本案承办法官通过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微信视频方式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以撤诉结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这种“互联网+”审判模式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方便高效,对处理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具有较好的推介意义。 范某某与某健身馆服务合同纠纷案 欲退课遭健身机构拒绝 法院判决退还剩余费用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范某某与某健身馆签订《会员协议书》,办理三年期会员卡一张,交纳会员费3309元,并约定上私人教练课程另外收费,该《会员协议书》上加盖“特价卡不停不转不退”印章。2017年1月,范某某购买两节私教课程,并与该健身馆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约定私人教练为杨某某,私人教练对会员进行一对一私人健身指导服务;私人课程一经售出,因会员个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要单方解除合约的行为,会所不予支持等内容。两节私教课结束后,范某某续课10节,交费3000元。2017年2月,范某某提出因后续约课过程中健身馆频繁更换私人教练,导致其健身体验不佳,要求退课退费遭到拒绝,引发双方争议。因协商不成,范某某将健身馆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某与健身馆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合同中的私人教练课程,主要系根据会员的身体状况制定个性化运动方案,服务具有一对一的互动性、针对性,健身馆频繁更换教练势必导致个性化运动方案难以实施而无法实现定制课程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范某某依法有权提出解除健身服务合同,退回私教课程费用。《会员协议书》上健身馆加盖的“特价卡不停不转不退”印章,属于健身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范某某协商的格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该约定排除了当健身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健身服务时,消费者享有的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判决某健身馆退回范某某私人教练课程费用2700元及会员卡剩余未用时段费用2840.8元。 【典型意义】 随着全民健康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人希望通过专业化指导达到健身目标。但现实生活中,健身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机构甚至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或“殿堂告示”,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作出退回私教课程费、会员卡未使用时段费用的判决,有力保护了健身服务合同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同时对规范健身机构的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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