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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2019-03-18 10:16: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柯某某与某制冷设备公司、某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行业术语引认知偏误 网络购物前三思而行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5日,柯某某在某贸易公司开设的购物网站空调专营店,购买某制冷设备公司生产的无风感模式空调,并支付购物款8865.98元。柯某某称商家在商品详情中介绍“该空调无风感,大空间速冷热更舒适;上无风感,呵护家中老人冷风不吹头;下无风感,小孩任意玩耍无冷风不着凉;全无风感,休闲午后静享无风感”,经其向客服咨询,客服人员强调“该空调能感觉凉,感觉不到有风,特别适合家中体质弱,不喜欢吹凉风的人群。”但其购买安装该空调后,发现并不具有“有凉感,无风感”体验,不管打开何种模式均明显感觉有风。遂以其所购买的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某制冷设备公司、某贸易公司在生产、销售空调过程中将明显有风的商品宣传为无风产品,属于虚假宣传,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由,将该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购物款8865.98元,并支付购物款三倍金额的赔偿金26597.94元。

【裁判结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柯某某提供的诉争空调的《产品合格证》(含《保修卡》),并经法院现场勘验确认该空调可以正常使用,目前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应当认定该空调属于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诉争空调的广告内容已经包括对无风感的详细说明,即无风感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无风,是指空调风速等于或低于0.3米/秒,人体几乎感觉不到等情形。因此,某制冷设备公司、某贸易公司对涉及无风感空调性能方面的宣传未超出家电行业对无风感术语、定义、技术规范等综合性能的宣传,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行为。遂判决驳回柯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柯某某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购物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首选购物方式,但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的高效便捷、价格优势时,往往容易忽略商品来源、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三包服务等重要信息,从而频繁导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生产者与销售者就对诉争空调性能进行全面说明、如实披露,不存在虚假宣传和商业欺诈行为,故不应承担退货赔偿的责任。

作为消费者,在购物前应全面了解商品信息,做到审慎交易,以免增加不必要的维权成本。

董某某与某母婴用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进口销售国家规定不得进口商品商家或需额外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3日,董某某在某母婴用品店购买了6瓶总价733元的进口儿童保健食品(包括奶粉、胶囊等)。

回到家中,董某某发现这6瓶进口保健食品均没有中文标签,认为其所购买的儿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该母婴用品店支付其十倍赔偿。

因索赔无果,董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母婴用品店支付十倍赔偿款,赔偿款总额为7330元。

【裁判结果】

闽清县法院审理该案期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某母婴用品店认识到其销售行为存在违规之处,愿意赔偿董某某2600元,董某某接受该赔偿数额,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本案某母婴用品店作为商家,其销售的进口儿童保健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属于不得进口的食品,依法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可以认定该保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董某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某母婴用品店予以十倍赔偿,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赔偿金额为2600元。

本案提醒商家,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得随意销售无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进口预包装食品需索要相关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以免盲目购买,造成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