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未经签约作者许可 改名换地提供付费阅读
法院:已经侵权,作者有权依照平台的稿酬标准索赔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未经签约作者许可,网络文学平台擅自将协议作品更名后在其他网站提供付费阅读,作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这家位于厦门的网络文学平台,法院判处平台侵权,下架侵权作品,并向作者赔偿相应损失。 起诉: 公司涉嫌作品订阅数据造假 擅自更改作品名字牟利 2016年11月8日,网络小说作家小文(化名)与厦门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协议,独家授权其某小说作品给公司平台使用。之后,小文在与该公司QQ聊天中,发现该公司涉嫌作品订阅数据造假,严重侵犯其获取作品报酬的权利;并且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协议作品更名后在其他网站提供付费阅读。 随后,小文对该QQ聊天记录和相关平台网站截图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向该网络公司发出一份《律师函》,载明:公司旗下网站涉嫌作品订阅数据造假,严重侵犯作者获取作品报酬的权利;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小文的作品改名并发布在其旗下其他网站进行收费阅读,至今未向作者支付报酬,严重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获取作品报酬的权利;两个网站涉嫌无照经营,不具备收费订阅条件,涉嫌非法经营;基于公司严重违约,依法通知公司解除双方《原创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并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将侵权作品从网站上下架,据实支付侵权作品的报酬,依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该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收了小文的起诉材料。 辩解: 网站阅读不按点阅数计酬 而是依据购买数计酬 被告公司辩称,小文第1项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不是按阅读点击数计算稿酬,目前互联网阅读网站经营中并不是按点阅数计酬,而是依据购买数计酬。因为同一ID用户在购买后可以多次重复阅读,实际购买的付费用户数与点阅数不一致,小文单以点阅数作为计酬依据不符合事实。小文要求解除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没有违约,无ICP经营许可证需要补办手续等仅受行政法规影响,不影响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 该公司向法院提交作品第136章截图以及作品运营截图,欲证明互联网类经营网站运营中,用户购买后多次阅读不会重复收费,因此阅读数只能作为计费依据;网络阅读中是根据用户购买次数直接计费,并只按阅读量计费。 小文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并认为:计费方式是双方经QQ聊天进一步确认的,稿酬的计算应按双方确认方式进行计算而非按照公司所谓的网站直接分配方式进行计算,双方聊天记录中体现公司篡改点阅数,公司按对其有利的方式进行更改,计算方式也是公司技术人员直接设定程序。公司承认其为拉风投多次修改订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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