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求职路上这些“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8日讯 “五一”节刚过,很多毕业生们开始忙着找工作。可有些没有多少社会经验的学子,常常会落入“求职陷阱”。在此通过具体案例,提示广大读者提高警惕,理性对待就业,谨防上当受骗。 陷阱一: 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 小吴长得人高马大,到泉州市洛江区务工。由于人生地不熟,又没有一技之长,于是托老乡老金帮忙找工作。老金受聘于某保安公司,被派到洛江某企业担任保安队长,老金看小吴身体强壮,又愿意值夜班,就让小吴随他一起到企业担任保安工作。老金告诉小吴,第一个月是试用期,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过去,小吴顺利与保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不久,老金离职,小吴觉得没了依靠,也没办法融入大家,在劳动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向保安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其两个月(含试用期)的工资。然而,保安公司认为小吴前一个月并不是为保安公司工作,而是为老金帮忙,应向老金要求支付工资。双方争执不下,小吴将保安公司起诉到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中,保安公司称小吴是老金向公司推荐后,经过体检才正式聘用,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并不知道小吴已经工作了一个月,因此小吴的入职时间应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而小吴声称老金告诉他签订合同前是试用期,试用期过了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公司的规矩,因此工资计算的时间应从试用期开始。 双方各执一词,因此法官要求老金出庭说明情况。可根据小吴和保安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到老金,小吴也托老乡四处打听老金下落,仍然无法找到老金。 由于无法联系到老金,小吴无法证明其主张,只能与保安公司协商,同意保安公司支付其一个月工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吴最大的不足就是证据,由于其在第一个月的工作情况仅有老金一人知晓,没有任何书面凭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未向保安公司提及该情况,更没有仔细看劳动合同的入职时间,导致其无法证明试用期情况,因此小吴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莫忘签 入职前,劳动者务必先签订劳动合同,且应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工资、支付方式、假期、奖金等情况进行明确约定,特别是要看清入职时间的起始日期。在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双方应各持一份,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才能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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