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 依法受到惩戒
2019-06-04 09:58: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三: 伪造借条打官司 妨害作证被判刑
高某因经营服装厂不善,欠了洪先生等6人共120多万元。石狮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高某一笔5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扣划,计划分配给6名债权人。为使朋友蔡某和吴某多分得执行款,高某竟给自己的好友蔡某和吴某打假借条,虚增所欠债务,并让他们去法院起诉自己。
2016年3月14日,蔡某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他偿还共计120万元的借款。当日,某法院对蔡某和高某进行了调解。仅仅过了一天,作为高某朋友的吴某也向该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偿还一笔40万元的欠款。经法院调解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几天后,蔡某和吴某分别向石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高某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8月,石狮法院将蔡某和吴某列入高某执行财产分配对象。但因蔡某和吴某突然参与分配,且分配额度达到160万元,这引起了其他债权人对蔡某和吴某债权真实性的怀疑,法院未给蔡某、吴某分配执行款项。
2018年6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蔡某、吴某与高某的民事调解案件涉嫌虚假诉讼而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原来,经营服装厂期间,高某先后找蔡某和吴某借款,2012年,高某签了一张50万元的借条给蔡某,后又陆续找他借了10万元,实际债务为60万元左右。蔡某也曾陆续找吴某借款7万元左右,但因关系好,吴某未曾要求他偿还债务。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高某与蔡某、吴某存在部分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双方的供述,可认定高某为了使蔡某和吴某多分得案款,篡改案件事实。高某指使俩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法院审判秩序,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其妨害作证犯罪行为尚未造成其他债权人实际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据悉,蔡某、吴某与高某的民事调解案件经再审现已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蔡某、吴某也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高某提起犯意,指使蔡某和吴某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法院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法院审判秩序,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高某的朋友蔡某和吴某的行为亦已构成犯罪,该二人已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破坏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阻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言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以隐瞒存款和其他财产等方法推拖、拒绝履行义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比较严重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不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其他旁听人员、案外人员都应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尊重司法权威。
(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倪洁瑜 吴春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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