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该不该还给老师
2019-06-19 11:17: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立法:定范围定形式
李超的家里有一把古董戒尺,是当年祖辈督导父辈学习留下的。“孩子犯错不处罚是不行的,纵容只能让他们变成‘熊孩子’‘小霸王’。”李超说。
2018年3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第二小学“戒尺进入课堂”仪式正式启动,全校36个班级每个班都配备了一把印有《弟子规》的“戒尺”,如果学生的行为和表现违反了校纪班规或老师所作的其他规定,老师就可以动用戒尺对学生实施轻微惩戒,以达到让学生认识错误、改良习惯、心存敬畏、勤学上进的目的。
这一让“戒尺回归课堂”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得到几乎一致的肯定。肯定的关键就在于学校明确了教师使用戒尺的细则,对什么时候、如何使用戒尺、力度和惩戒部位等,学校和班级都有细化规定。
按照学校规定,如果学生上课不认真听讲、不遵守课堂纪律、作业马虎或不完成作业、目无师长、品行不端等,可以施以戒尺,但数量不超过两下,只能惩戒手掌。在惩戒之前,老师要先在自己手掌上试两下感受力度,宗旨即为“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事后,老师还要找时间和接受惩戒的同学进行交流,做心理疏通。
李培政表示,依法赋予教师管教权极为必要,通过管教惩戒可以帮助学生纠正或改正学习和行为上的不良习惯,引导他们健康成长。在他与家长的沟通中,目前家长一般也认可这一点。“面对‘熊孩子’,老师和学校不能无所作为、不闻不问,要赋予教师合法的管教权,让教师可以给学生的行为画红线、定雷区,这是对学生负责。只要是适度的惩戒,家长都会支持。”李超说。
既不能滥用惩戒权导致惩戒过度,也不能因噎废食对惩戒望而却步,管教权是教师的职业性权利,需要细化立法进一步落实。“对学生进行批评、惩戒以及处分,都必须有合法的程序。”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既要明确惩戒实施的范围与条件,又要规范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与形式。
(法制日报)
小贴士:
看看国外相关法规
美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纪学生停课、关禁闭、周六返校禁闭、开除直至送少年惩戒学校。
韩国有《大韩民国教育处罚法》,包括允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女学生的小腿。
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利,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体罚包括允许打手心,每双手不超过3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过6下……
(百度)
观点采撷:
戒尺回归课堂,谁来把握“尺度”?
如何管教好孩子,让他们在学校既学到知识,又遵章守纪,还要全面发展,的确是个复杂的课题。尤其是对一些所谓的“熊孩子”如何管教,更一直是令学校和老师头疼的问题。管得松了轻了,无异于放任自流;管得严了紧了,又怕引发逆反心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进步,教育惩戒权的缺失日益为公众所关注,很多人纷纷呼吁把“戒尺”还给老师、让“戒尺”回归课堂。在这样的背景下,《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明确强调,“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的确是个大胆的举措。
关于教育惩戒权的问题,其实国家早已有制度规定。作为教育权威法规制度的《教师法》,就明确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事实上,就算是握有这些“尚方宝剑”,很多学校也不敢公开宣传和提倡使用惩戒权,而大多数老师也不敢、不能、不想使用惩戒权。因为教师惩戒权与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概念存在边缘性,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又是教育法规所明确禁止的。加上教师惩戒学生时不太容易把握“尺度”、拿捏分寸,惩戒学生的过程不容易自证或取证,很容易引起学生及家长的误解和反弹。尤其是在这个碎片化传播的时代,一不小心还会因此惹火烧身,不但造成工作荣誉取消、工资待遇下降,还在社会上留下“差评”名声、有损自身形象,甚至遭受惩戒对象的报复、难保人身安全。这也许就是教师惩戒权越来越弱化或淡化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想实现“戒尺”回归课堂、还教师以惩戒权,就需要多方明确掌握“尺度”、把握“分寸”。首先是政府、人大等部门要制定和颁布明确的法规制度,对教育惩戒的程度、范围、方式、主体和权责等进行明确规定,而且要细化、量化和公开化,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也不能遮遮掩掩、羞羞答答,便于学校、老师精准把握、精准实施,而有关部门也能够精准指导、精准考核、精准监督,否则就难以达到目的和效果。
就学校和教师一方而言,就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惩戒权的本质要义,熟悉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方法,严格把握教育惩戒权的“尺度”和“分寸”。既要敢于行使惩戒权,大胆开展教育和管理,体现教师的作为与担当;又要善于行使惩戒权,不能任性妄为,不能把惩戒权嬗变为体罚权,要尊重学生人格权、健康权、隐私权,确保他们能够接受、能够消化、能够进步。
而学生和家长也要正确看待、积极配合学校和教师行使惩戒权,认同和接纳惩戒的意义、惩戒的方式和惩戒的过程,自觉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与教师的管理步调一致,不能单纯出于个人的目的和动机,动不动就接受不了惩戒、动不动就要举报投诉学校和老师惩戒,甚至沦为“学闹”和“校闹”,扰乱学校的教育管理秩序、损害教师的安全和声誉。
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履行好管理、考核和监督职能,注重密切关注和工作跟踪,让惩戒教育在规范有序的轨道运行,既要让教育惩戒权真正落地实施、发挥正面教育作用,又要防止执行过程中的乱用和滥用、留下负面社会影响,确保让学生、家长、社会、学校和教师多方满意。
(童方萍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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