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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学生返校途中坠楼身亡 托管所拒绝赔偿引诉讼

2019-10-09 11:46: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监护人、监管人均存在怠于监管的明显过错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9日讯 福清的陈某夫妇于2005年育有一儿康康(化名)。原本这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2017年康康突然离世让这个家庭笼罩上了一层浓浓的乌云,至今仍未散去。

托管学生返校途中坠楼身亡,责任谁来担?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生命权案件。

托管学生返校  途中坠楼身亡

康康生前就读于福清市某小学。2015年开始,陈某夫妇将康康托管于吴某所办的托管所,并口头约定每月费用为1000元(包括午托、晚托)。

2017年12月8日上午,康康照常在吴某的托管场所学习、吃饭、休息。但当天下午1时许,陈某突然接到吴某电话,称小孩子不慎坠楼。

事发后,陈某慌忙赶到现场,但不幸的是,康康已坠楼身亡。

痛失爱子让陈某夫妇悲痛万分,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他们认为,吴某作为托管老师,在托管期间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康康坠楼身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而,一纸诉状将吴某诉至福清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  责任由谁承担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我们是考虑到吴某曾经担任过康康的代课老师,所以将康康托付给吴某照料,由吴某负责托管期间的学习、生活并保障人身安全。事发当天上午,康康正常出门上学,中午还在吴某的托管场所学习、吃饭、休息。但到当天下午1时许,我们就接到康康发生事故的噩耗。我们慌忙赶到现场时,康康就不行了。”陈某夫妇称,吴某作为托管老师,在托管期间未尽到监管义务导致康康坠楼身亡,应对康康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1616元。

对此,吴某则有自己的一番说法。“我对康康的死亡也很遗憾,但事实并非如陈某夫妇所述。”吴某辩称,“康康之所以会托付给我,是因为陈某夫妇听闻我作为曾经任职的老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我办托管的地方距离学校非常近,所以才找到我要求在课余时间辅导康康。”

吴某称,托管的儿童及家长都约定周一到周五上午11:15开始13:00结束,下午4:25开始8:00结束,学生往来接送由家长负责。双方都明确、认可这种模式。

“2015年10月起至今,大部分时间康康的午后返校都是其本人自行完成的。事发当天,康康的坠落并非发生在托管期间和托管场所,我对康康已经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吴某认为,康康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能力独立返回一墙之隔的小学,并且原告作为康康的法定监护人,对康康有监护责任,所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