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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格尊严 快学《民法典》

2021-01-27 10:13:3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二:

在业主群骂他人  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公开道歉并赔偿

厦门某小区原业委会主任林某在业委会群、业主群遭“千夫所指”,被咒骂“全家死光光”,而这些劣迹信息,全部系原同事业委会副主任李某通过业主群、业委会群等各种渠道对外“举报”。如今,林某以李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据林某说,李某在业主群、业委会群中发送微信称林某敲诈第三方公司为自己谋取私利,并咒骂他“全家死光光”。后林某不堪其扰,辞职并退出群聊。他表示,李某咒骂、散布不实言论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在业主群公开道歉。

李某辩称,是林某无理纠缠,在业委会群用不堪入目的言语辱骂自己,其只是用语言反击并进行自我保护,并不存在侵犯林某名誉权的故意。

厦门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在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贬损他人言论的,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李某本应以妥当、文明的用语陈述自己的见解,却在业主群中使用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明显脱离了基于小区利益进行质疑的范畴,法院认定李某的相关言论已构成对林某名誉的侵害,林某用同样粗俗的语言回骂,对李某继续发表不当言论也负有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在微信群中公开向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