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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开除骚扰者

2021-03-09 09:46:44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1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受到性骚扰,应当积极收集证据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投诉,要求用人单位介入干预,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对于利益交换型性骚扰,由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因性骚扰的行为人系故意,用人单位在承担替代责任后,可以向行为人追偿。对于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用人单位负有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用人单位作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保障其雇员在职场中的人格尊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以保障雇员的人身健康的义务。对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如用人单位对于性骚扰行为未尽到合理的防止和制止义务,则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职场性骚扰并非法外之地,因此,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杜绝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责,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职场环境,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延伸阅读:

什么是职场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包括招聘阶段),违反对方意志,以动作、语言、图文等方式表达的具有性意味的民事侵权行为。

职场性骚扰还可分为利益交换型性骚扰(性骚扰行为人具有管理权限,其依据管理权限会导致有形的雇佣行为,如造成受性骚扰的员工的升职或降职、解雇等)和敌意工作环境型性骚扰(性骚扰的行为人不具有管理权限,其行为只会造成敌意的环境)。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陈海英